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03民初38号
原告:赤峰高达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哈河街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玉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术钧,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市元宝山区教育局,住所地:赤峰元宝山区平庄银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姚景贵,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振翔,该教育局工作人员。
原告赤峰高达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赤峰市元宝山区教育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高达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高达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11元,由原告赤峰高达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振坤
人民陪审员 窦颖征
人民陪审员 唐 莹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解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