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民终195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甘肃红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汐,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甘肃天地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三川口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男,195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第三人:***,男,1977年3月2日出生,回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上诉人甘肃红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甘肃天地印务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皋兰县人民法院(2022)甘0122民初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法律关系适用错误,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皋兰县人民法院(2022)甘0122民初4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皋兰县人民法院重审。
甘肃红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6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石 浩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