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503民初1038号之一
原告:天水幸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吉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红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水幸宏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红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天水幸宏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审查,原告天水幸宏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幸宏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26元,减半收取8363元,保全费5000元,由天水幸宏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