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金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广泽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13民初5247号
原告:吉林省金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硅谷大街3355号超达商务港13栋5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恒,**起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泽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长***6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舒伸,执行董事。
原告吉林省金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泽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吉林省金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金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吉林省金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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