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461号
原告深圳市鹏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2008号凤凰大厦一号楼23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静,住址深圳市福田区,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济南上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蓝翔路15号时代总部基地六区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鹏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上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条款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形,不成立“协议管辖”。根据法律规定,由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申请人济南上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诉讼,属于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协商选择的原告住所地属于上述可以约定管辖的地点范围内,原告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内,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济南上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裁定生效后,被告应向本院交纳受理费100元。
审判员*敏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