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461-1号
原告深圳市鹏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2008号凤凰大厦一号楼23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静,住址深圳市福田区,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济南上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蓝翔路15号时代总部基地六区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鹏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上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敏通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