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26民初2814号
原告:***,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商河县。
委托代理人:路光亮,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商河县。
被告:济南上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河支公司。住所:商河县鑫源路25号。
原告***与被告***、济南上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系基于双方和解的基础上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