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91财保1176号
申请人:济南上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蓝翔路**时代总部基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中民新能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燕园科技园**楼**
法定代表人:马纲,执行董事。
申请人济南上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潍坊中民新能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5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济南上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1150000元),为其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中民新能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5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