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0302执2069号
申请人内蒙古宇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希望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乌海市包钢万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勃湾区千里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内蒙古宇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海市包钢万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乌海市包钢万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执行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6)内0302民初16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剑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