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宇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韶关液压件厂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宇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203民初1531号
原告:韶关液压件厂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内蒙古宇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韶关液压件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宇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原告韶关液压件厂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宇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韶关液压件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宇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液压件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宇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3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韶关液压件厂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朱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