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宇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宇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重型机械研究院股份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宇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重型机械研究院股份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民初713号
原告内蒙古宇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0664076999C。
法定代表人朱东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树峰,内蒙古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东,内蒙古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重型机械研究院股份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207。
法定代表人张江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步强,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委托代理人熊瑛,女,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宇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重型机械研究院股份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宇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9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12945.5元,原告自行负担剩余12945.5元。
审判长王琦
人民陪审员马建青
人民陪审员王中琴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