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执807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宇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0664076999C。
法定代表人:朱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冯宸顺,该公司副厂长。
被执行人江苏全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8575520。
法定代表人:尹宣成,该公司总经理。
内蒙古宇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全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282民初120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江苏全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蒙古宇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通过电子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江苏全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称无财产,且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4月3日、6月10日、7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全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部分有存款的账户进行了冻结并扣划,在扣除执行费15101元后将余款545782.68元交付给了申请人。
3、被执行人江苏全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所有厂房及附属设施已由本院另案于2017年2月27日处置并交付分配完毕。
4、本院至宜兴市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全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5、根据本案的执行情况,本院将被执行人江苏全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将上述执行工作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尚有724269.32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在本案的执行中对查实的被执行人存款进行了扣划并交付,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并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282民初120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叶君
审判员 邢旭东
审判员 张 栋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兴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