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92民初1604号
原告:威海力通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区崮山镇*********。
被告:内蒙古宇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力通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宇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力通通用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原告已申请缓交,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