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万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理市凤仪雄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云南万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万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剑川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22民初671号
原告:大理市凤仪雄丰建筑设备租赁站。
经营场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凤仪镇华营村华营农贸市场停车场。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万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街道办事处双凤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居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万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剑川分公司。
经营场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金华镇剑阳街北侧214线以西。
负责人:**。
原告大理市凤仪雄丰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云南万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万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剑川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原告大理市凤仪雄丰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理市凤仪雄丰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理市凤仪雄丰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705元,由原告大理市凤仪雄丰建筑设备租赁站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