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万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顾海龙、昆明原加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1执981号
申请执行人:顾海龙,男,195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执行人:昆明原加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街道办事处双凤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居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执行人:***,男,195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本院在执行顾海龙与云南万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昆明原加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7)云民终270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8018679.00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云南万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昆明原加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8018679.00元及利息,或对被执行人云南万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昆明原加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8018679.00元及利息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