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万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梁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124执18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1月25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住富民县。
被执行人:*某某,男,汉族,1989年7月2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住富民县。
被执行人:***1,女,汉族,1966年11月8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住富民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40年7月15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住富民县。
被执行人:*某某1,男,汉族,1964年2月10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住富民县。
被执行人:*某某2,女,汉族,1965年11月29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住富民县。
被执行人:*某某3,女,汉族,1970年8月10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住富民县。
被执行人:*某某4,女,汉族,1977年3月12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住昆明市嵩明县。
被执行人:***2,男,汉族,1977年5月13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住昆明市五华区。
被执行人:云南万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昆明原加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关上街道办事处双凤居民委员会第三居民小组。组织机构代码:68617649-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某某、***1、***、***1、***2、*某某3、***4、***2、云南万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某某、***1、***、***1、***2、*某某3、***4、***2、云南万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01民终55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某某、***1、***、***1、***2、*某某3、*某某4在继承***遗产范围内与***2、云南万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117685.35元,连带承担案件受理费255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某某、***1、***、***1、***2、*某某3、***4、***2、云南万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1、被执行人*某某、***1、***、***2、云南万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20237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5000元,余款115237元由*某某、***1、***承担60%合计69142.2元;由***2承担10%合计11523.7元,由云南万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0%合计34571.1元。上述款项分期于2019年3月30日付清。2、若被执行人***2、云南万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计划履行,则恢复按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由于此《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较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云0124执1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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