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22民初36号
原告:砚山壮山商砼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砚山县江那镇砚华东路下段左侧。
法定代表人:武汶逵,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武明,云南轩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万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街道办事处双凤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居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秦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砚山壮山商砼制品有限责任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万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砚山壮山商砼制品有限责任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砚山壮山商砼制品有限责任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砚山壮山商砼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52元,减半收取计2026元,由砚山壮山商砼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援朝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