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0124民初1356号
原告:***,女,汉族,云南省富民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富民县永定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
被告:***,男,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人。
被告:***,女,汉族,云南省富民县人。
被告:云南万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街道办事处双凤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居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686176499E。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和云南万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2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