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万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云南万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303民初13号之二
原告:云南**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697978710N。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世纪城元春苑2幢4单元18G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中,云南亚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应,云南亚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系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万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686176499E。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伦中心1座16楼。
法定代表人:秦涛。
原告云南**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万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云南**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水仙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段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