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兴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浙江兴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81民初15790号
原告:***,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浙江兴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次坞镇上峰路土管所五楼。
法定代表人:朱怡。
原告***与被告浙江兴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韩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