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兴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石飚与***、浙江兴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81民初2186号
原告:石飚,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浙江兴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次坞镇上峰路土管所五楼。
法定代表人:朱怡。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飚与被告***、浙江兴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飚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石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黄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