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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兴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乡政府管辖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浙06行辖14号
原告浙江兴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诸暨市同山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因原告提出异地管辖请求,诸暨市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依法、公正审理此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蒋 瑛
代理审判员 郭海斌
代理审判员 傅芝兰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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