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兴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浙江兴发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81民初2975号
原告:***,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浙江兴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次坞镇。
法定代表人:朱怡。
原告***与被告浙江兴发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丹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违规施工对原告家房屋损害赔偿金20000元(如需鉴定并承担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被告浙江兴发建设有限公司承建五泄镇五泄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在后泄原告家挖掘化粪池基坑施工中,该公司施工单位用大型挖掘机沿原告房屋后墙墙基(脚)开挖,且不断移位,造成原告房屋后墙与山墙(隔墙)和东面山墙连接处出现三公分宽裂缝,随时有倒塌危险,原告与施工方多次交涉无实质效果。以上事实,为维护原告财产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来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兴发建设有限公司在2016年7月22日已变更为浙江兴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而原告现仍以浙江兴发建设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显属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韩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