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通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肇庆新广利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通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204民初1650号
原告:**,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
诉讼代理人:*学军,广东智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广东智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肇庆新广利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金利大道欧振光厂房二楼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304186895R。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通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南海科技工业园A区科技中路二楼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78831609B。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邝德才,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原告**与被告肇庆新广利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通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