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得天实业有限公司

**与江西得天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28民初1718号
原告:**,女,1978年10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定南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得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幸福北路320号1栋1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定南县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江西得天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起诉的诉讼主体不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计1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