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宝汇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宝汇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任远友、某某、某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2财保4号
申请人:新疆宝汇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天山西路瑞华大厦1405室。
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
被申请人:哈密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文化西路6院1号楼3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任远友,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任远友,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被申请人:***,男,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申请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中华路北关二道巷7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申请人新疆宝汇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哈密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任远友、***、***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6,452,436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人民币36,452,436元的财产。申请人就此次诉前财产保全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出具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宝汇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哈密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任远友、***、***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6,452,43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宝汇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阿  仙  古  丽  买  买  提
审  判  员   吐 尔 逊 阿依阿不都热依木
审  判  员   刘        晓      越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克丽比努尔阿不都热衣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