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3665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华金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沙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王跃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宝汇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天山西路瑞华大厦1405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某,男,1972年1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华金合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宝汇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0104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宝汇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某的存款、收入316737.21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宝汇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某负担本案执行费4651.0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新疆宝汇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国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马鑫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