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宝汇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宝汇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201执464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宝汇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9年8月7日出生,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被执行人:哈密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执行人:**某,男,1967年8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1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执行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宝汇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密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新2201民初18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4187451.2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和执行裁定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向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66476.86元,剩余案款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新2201执46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小   龙 审判员 陈   薇   薇 审判员 ***依·阿不来孜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努尔比亚 ·买买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