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201执509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宝汇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9年8月7日出生,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被执行人:**某,女,1970年8月10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被执行人:**某,男,1967年8月26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7月7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被执行人:哈密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宝汇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某、**某、***、哈密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2201民初50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5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和执行裁定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新2201执5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小 龙
审判员 陈 薇 薇
审判员 ***依·阿不来孜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努尔比亚 ·买买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