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宝汇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宝汇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天某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122执17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宝汇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新民四路天润花园2号高层1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超,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建设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衣江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 新疆宝汇元建设工程有限公词申请执行新疆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4日作出的(2022)新民再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疆宝汇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122执1743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该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席     辉 审判员 胡  西  家 审判员 ***·热西提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