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122执17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宝汇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新民四路天润花园2号高层1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超,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建设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衣江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
新疆宝汇元建设工程有限公词申请执行新疆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4日作出的(2022)新民再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疆宝汇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122执1743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该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席 辉
审判员 胡 西 家
审判员 ***·热西提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