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122民初2177号
原告:新疆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建设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新疆宝汇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天山西路瑞华大厦140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新疆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宝汇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新疆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10日收到限期交纳诉讼费通知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方自接到我院交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代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