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路桥养护有限公司

广东城基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路桥养护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604民初2796号
原告:广东城基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戴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一鸣,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政宇,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路桥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璐云,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赴会,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东城基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基公司)与被告佛山路桥养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翁一鸣、朱政宇、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简璐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2649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申请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339794.8元。后原告申请撤回该项诉讼请求变更,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3日,原告的前身深圳市城基园林发展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中标与被告签订《佛山路桥养护有限公司绿化养护工程合同书(第LH2-01合同段)》,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佛山一环东线范围内的绿化养护工程,合同总价为580987.34元,工作期限为自开工令发出之日至2016年10月31日止。此后,原告按合同要求认真履行佛山一环东线的绿化养护工作,圆满地完成绿化养护工程及延期工程,截止至2017年3月中间计量计算,原告共计完成金额为4854211.39元,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实际已支付原告4589311.39元,剩余未支付264900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以其单位聘请的广州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书》为依据单方扣减了原告的工程款264900元为由拒不支付给原告,原告遂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一、被告路桥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经支付4514416.59元。《佛山路桥养护公司绿化养护工程(第LH2-01合同段)合同书》约定,合同工期自开工令发出之日至2016年10月31日,合同期满后,双方协商对合同进行延期,分别延期二次,第一次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第二次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根据双方所确认的《中间计量支付报表》显示,就以上合同期间及二次续期期间,路桥公司已按约定向城基公司支付的金额应为4514416.59元。二、根据合同及广州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书》(下称“报告书”),城基公司起诉的264900元应当核减。(一)报告书中核减的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两项费用:根据合同14.1.1总则“本合同采用综合单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已标价的子目单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费用(包括人员工资、不低于100万元的雇主责任险、福利、社保、保险费用等)、材料(甲供除外)、机械(甲供除外)、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工程量清单中综合单价承包人已充分考虑工程期间各类可调材的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二)报告书中核减的承包人驻地建设费用:根据合同第14.1.2条“承包人驻地建设: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工程量清单计列的金额,已包含执行下列工作的一切费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不再额外支付。若承包人选择的驻地在一环红线范围内,需经发包人批准同意使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和双方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8月3日,原告(承包人)与被告(发包人)签订《佛山路桥养护有限公司绿化养护工程(第LH2-01合同段)合同书》,约定发包人为实施佛山路桥养护有限公司绿化养护工程LH2-01合同段,已接受深圳市城基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以合同总价5805987.34元对该项目第LH2-01合同段的投标;工程名称为佛山路桥养护有限公司绿化养护工程第LH2-01合同段,工程范围为佛山一环东线K0+000~K31+500,北线K87+900~K99+210红线范围内的绿化养护;工作期限为自开工令发出之日至2016年10月31日;14.1.1总则:本合同采用综合单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已标价的子目单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费用(包括人员工资、不低于100万元的雇主责任险、福利、社保、保险费用等)材料(甲供除外)、机械(甲供除外)、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工程量清单中综合单价承包人已充分考虑工程期间各类可调材的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4.1.2承包人驻地建设: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工程量清单计列的金额,已包含执行下列工作的一切费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不再额外支付,若承包人选择的驻地在一环红线范围内,需经发包人批准同意使用;14.1.2.3如果承包人的驻地是自建的,在驻地建设完成后,发包人经现场核实后在一次支付驻地建设费用;14.1.4工程量清单中承包人投入本工程相关作业人员费用说明及计量支付;14.1.4.6项目负责人:由发包人考核,根据项目负责人实际出勤数量,按月支付,其中包括基本工资、伙食费、高温补贴、各种交通补助、津贴、社保、个人所得税、不低于100万雇主责任险、人身保险、培训费、管理费、利润及税费等等;承包人应充分考虑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项目负责人巡查公司、开项目会议等的交通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项目负责人其他费用;14.1.4.6专职安全员:由发包人考核,根据专职安全员实际出勤数量,按月支付,其中包括基本工资、伙食费、高温补贴、各种交通补助、津贴、社保、个人所得税、不低于100万雇主责任险、人身保险、培训费、管理费、利润及税费等等;承包人应充分考虑专职安全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项目负责人巡查工地、开项目会议等的交通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项目负责人其他费用。该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记载:子目号为102-7-1的子目名称是项目负责人,单价为8000元/人/月,数量为16,总价为128000元;子目号102-7-2的子目名称为专职安全员,单价为5000元/人/月,数量为16,总价为80000元;子目号为104-1的子目名称是承包人驻地建设,单价为56000元,数量为1,总价为56000元。
2016年11月17日,原告(承包人)与被告(发包人)签订《佛山路桥养护有限公司绿化养护工程(第LH2-01合同段)合同延期协议书》,约定:鉴于发包人继续承担2016年11月至12月佛山一环公路养护及管理资格,现发包人委托承包人继续实施《佛山路桥养护有限公司绿化养护工程(第LH2-01合同段)》2016年11月至12月的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并阅读和理解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即…(f)标价的工程量清单…4.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本合同价为507894.85元…本合同协议期限为2个月,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该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记载:子目号为102-7-1的子目名称是项目负责人,单价为8000元/人/月,数量为2,总价为16000元;子目号102-7-2的子目名称为专职安全员,单价为5000元/人/月,数量为2,总价为10000元;子目号为104-1的子目名称是承包人驻地建设,单价为7000元,数量为1,总价为7000元。
2017年1月10日,原告(承包人)与被告(发包人)签订《佛山路桥养护有限公司绿化养护工程(第LH2-01合同段)2017年1月至3月延期补充协议书》,约定:…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并作为阅读和理解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即…(f)标价的工程量清单…4.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本合同价为756504.75元…本合同协议期限为3个月,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该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记载:子目号为102-7-1的子目名称是项目负责人,单价为8000元/人/月,数量为3,总价为24000元;子目号102-7-2的子目名称为专职安全员,单价为5000元/人/月,数量为3,总价为15000元;子目号为104-1的子目名称是承包人驻地建设,单价为7000元,数量为1,总价为7000元。
2017年10月,广州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佛山路桥养护有限公司绿化养护工程(第LH2-01合同段)结算审核报告书》,其中记载:审核意见:(一)佛山路桥养护有限公司绿化养护工程(第LH2-01合同段)。1、102-7-1项目负责人送审114400元,审核0元,核减114400元,核减原因为按审计部门意见暂按合同条款第14条计量支付规定:14.1.1总则,本合同采用综合单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已标价的子目单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费用…所以不另行支付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两项费用。2、102-7-2专职安全员送审71500元,审核0元,核减71500元,核减原因同上。(二)佛山路桥养护有限公司绿化养护工程(第LH2-01合同段)延期。1、102-7-1项目负责人送审16000元,审核0元,核减16000元,核减原因为按审计部门意见暂按合同条款第14条计量支付规定…所以不另行支付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两项费用。2、102-7-2专职安全员送审10000元,审核0元,核减10000元,核减原因同上。3、104-1承包人驻地建设送审7000元,审核0元,核减7000元,核减原因为按合同条款14条计量支付规定…。(三)佛山路桥养护有限公司绿化养护工程(第LH2-01合同段)延期(2017年1月至3月)。1、102-7-1项目负责人送审24000元,审核0元,核减24000元,核减原因为按审计部门意见暂按合同条款第14条计量支付规定…所以不另行支付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两项费用。2、102-7-2专职安全员送审15000元,审核0元,核减15000元,核减原因同上。3、104-1承包人驻地建设送审7000元,审核0元,核减7000元,核减原因为按合同条款14条计量支付规定…。
另查明一,根据原告提交的中间计量报表(汇总表)显示,截止2015年10月31日的已完成工程量统计表中包含了承包人驻地建设款56000元。诉讼中,原、被告确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为4514416.59元,被告扣减的费用为项目负责人费用114400元、专职安全员费用71500元以及合同延期期间的驻地建设费14000元。
另查明二,被告在庭审中陈述已经向原告支付了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的款项,但因为无法通过内部审计,故截留了相应数额的工程款未支付给原告。
另查明三,深圳市城基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更名为广东城基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拖欠工程款而提起诉讼,本案属承揽合同纠纷。双方就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被告能否在应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中扣减264900元。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一、关于承包人驻地建设款14000元。诉讼中,被告虽辩称根据《佛山路桥养护有限公司绿化养护工程(第LH2-01合同段)合同书》约定,已向原告支付完驻地建设款56000元,而驻地建设款应是一次性费用,因此在合同延期期间不应再产生驻地建设费用。但根据该合同书中对驻地建设费的约定,并未限定延期后可不予支付,且合同书中还约定了在特殊情况下被告有权修改上述方式,而双方签订的两份延期合同,其中工程量清单均对驻地建设款进行了明确约定,该约定可视为双方已经对合同延期期间的驻地建设款的支付方式做出了更改,被告应当按照延期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延期期间产生的驻地建设款14000元。
二、关于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费用250900元。原被告签订的《佛山路桥养护有限公司绿化养护工程(第LH2-01合同段)》约定,本合同采用综合单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已标价的子目单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费用。同时,工程量清单中亦明确记载子目名称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的两项子目。被告虽抗辩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其他子目单价中,但若如此,则工程量清单无需再将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费用单独列为两个独立的子目,据涉案合同主文约定及工程量清单所列子目,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显然已明确将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费用单独列为两项独立费用,而并非包含在其他子目单价中。因此被告的该项抗辩意见明显不符合常理,亦与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应根据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费用2509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路桥养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城基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4900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城基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37元,由被告佛山路桥养护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必成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妙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