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横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纵横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12民终6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纵横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中北路86号汉街总部国际A栋606-608室。
法定代表人:吴征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凡尘,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茁静,湖北功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羊楼洞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茶庵岭镇八王庙村羊楼洞茶文化生态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劲松,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纵横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羊楼洞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7)鄂1281民初2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以***与纵横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准许其撤回对纵横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及羊楼洞茶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7)鄂1281民初233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237元,减半收取1118.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37元,减半收取1118.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洪斌
审判员  侯欣芳
审判员  艾 军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慧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