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7民初964号
原告:***路普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岗村余集村楚桥工业园二期8号1-3层8-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MA4KX4B460。
法定代表人:刘子微,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丙杰,男,公司员工。
被告:纵横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中北路86号汉街总部国际A栋606-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613945F。
法定代表人:吴征修,公司经理。
原告***路普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纵横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路普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路普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路普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原告***路普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梅 婷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韦丁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