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横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新郑市龙湖镇金辉装饰建材商行、纵横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民初6745号
原告:新郑市龙湖镇**装饰建材商行,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华南城4B区1-2层18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4MA43PD156B。
法定代表人:靳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坦,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纵横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中北路86号汉街总部国际A栋606-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613945F。
法定代表人:吴征修,系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郑市龙湖镇**装饰建材商行与被告纵横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郑市龙湖镇**装饰建材商行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郑市龙湖镇**装饰建材商行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旭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刘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