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24033号
原告:北京盛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后岭上村一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787638887。
法定代表人:何宝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北京朗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丽群,北京朗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恒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府前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275758。
法定代表人:申海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枫,男,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北京市恒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部长。
原告北京盛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恒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盛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原告北京盛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盛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陈 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冯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