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430号
原告:北京盛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后岭上村一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787638887。
法定代表人:何宝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北京朗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丽群,北京朗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恒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府前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275758。
法定代表人:申海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冲,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村民,身份号码×××。
原告北京盛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恒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盛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盛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盛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盛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棋其格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雅菲
书 记 员 常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