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恒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盛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恒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23258号
原告:北京盛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后岭上村一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787638887。
法定代表人:何宝安。
被告:北京市恒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府前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275758。
法定代表人:杨学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盛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恒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盛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盛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张鹏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孙 鹏
书 记 员 赵文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