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3民终162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良,男,1979年1月31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卫东,女,1970年1月4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秀英,女,1949年7月9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2年3月1日出生。
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海中,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鹏,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裕,北京方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秀云,女,1966年5月2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裕,北京方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恒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府前街12号。
法定代表人:申海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江,北京市律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良、徐卫东、刘秀英、***因与被上诉人***、陈秀云、北京市恒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锋市政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3民初4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良、徐卫东、刘秀英、***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由***、陈秀云、恒锋市政公司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陈秀云、恒锋市政公司与徐某1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陈秀云、恒锋市政公司与徐某1对骂、发生肢体接触致使其情绪激动诱发冠心病猝死,存在过错,理应承担侵权责任。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陈秀云、恒锋市政公司与徐某1争执、对骂的侵权行为致使徐某1情绪激动猝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陈秀云、恒锋市政公司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徐某1与***、陈秀云系邻居关系。***、陈秀云、恒锋市政公司在明知徐某1年事已高、容易发生老年疾病风险前提下仍与其争执、对骂,对此行为并非友善、睦邻的表现。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一条规定处理本案,未确认***、陈秀云、恒锋市政公司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陈秀云辩称,一、***、陈秀云不同意徐良、徐卫东、刘秀英、***的全部上诉请求,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陈秀云同意原审判决结果。二、死者徐某1应当对其与***、陈秀云发生“口角”负全部责任。结合原审法院依法调取的“Camera02”和“北法信信安大街西中”视频及公安机关的询问及询问笔录即可证实,死者徐某1挑起“口角”事端,并且在第一起发生争执过程中,死者徐某1及徐良有主动攻击的打人和辱骂的行为。三、死者徐某1明知其自身患有严重的冠心病、心衰等疾病,在72岁高龄的情况下,不爱惜身体,在第一次争执结束返回家中吃药后,时隔近20分钟再次前往***、陈秀云家门及附近处伴有冲击家门、辱骂直至再次发生主观故意攻击***、陈秀云的行为,死者系自身严重疾病的诱发致其死亡,应由其自身负担。四、证据可完整证实死者徐某1的死亡时间和原因与***、陈秀云产生第一起口角时间和原因无任何直接因果关系。五、***、陈秀云在第一起争执后,及时平息事端返回家中。相反,徐良、徐卫东、刘秀英、***及其死者徐某1在整个时间过程中,明知徐某1身患严重疾病并且在其返还家中吃药完毕的情况下,仍然放任死者徐某1的一系列行为的发生。***、陈秀云认为导致死者徐某1猝死的真正原因是其冠心病、心衰等疾病的病发,徐良、徐卫东、刘秀英、***对徐某1的行为并未予以制止,在***、陈秀云出门查看村委会及110警方是否到场的情况下,死者徐某1以压低身体用头攻击的方式侵害***、陈秀云,此过程中***、陈秀云始终是躲避的状态,并未与其发生任何攻击的还手动作。所以死者徐某1的死亡时间和原因与***、陈秀云无任何因果关系。
恒锋市政公司辩称,不同意徐良、徐卫东、刘秀英、***的上诉请求,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恒锋市政公司同意一审判决。
徐良、徐卫东、刘秀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陈秀云、恒锋市政公司支付医疗费2 256.46元、丧葬费(8847*6=53 082元),死亡赔偿金(28 928*8=231 424元)共计286 762.46元的60%,即172 057.48元;2.请求判令***、陈秀云、恒锋市政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 000元;3.请求判令***、陈秀云、恒锋市政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徐某1与刘秀英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长女徐卫东、次女***、长子徐良。徐某1生于1948年6月1日,于2020年10月16日因“猝死、冠心病、心衰”死亡。
***、陈秀云系夫妻关系。徐某1与***、陈秀云东西相邻居住,徐某1居西、***居东,两家均开南门出入,宅院之间以南北向胡同相隔。2020年10月16日7时左右,因北法信村污水治理工程施工,恒锋市政公司施工人员需从***家中将污水管接入两家之间胡同的检查井中。徐某1称***家将污水管接入胡同的化粪池会导致其厨房闻到异味,不允许施工人员施工,恒锋市政公司施工人员即停止施工。***、陈秀云与徐某1、徐良等因此产生纠纷。
恒锋市政公司出具《说明》一份,称本案两家之间胡同修建的检查井系2019年即修建完成,施工均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根据设计平面图,所有管道、检查井、化粪池均为示意位置,施工时应因地制宜进行施工。
诉讼中,一审法院依法调取了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关于该案的相关卷宗及现场监控视频。
监控画面“Camera02”及“北法信信安大街西中”两处摄像头可以显示双方纠纷发生的过程。经对比,两处摄像头标称时间显示不一致,“Camera02”画面的标称时间比“北法信信安大街西中”慢17分18秒。
“Camera02”监控画面显示如下:2020年10月16日星期五06:59:30(监控画面标称时间,以下只写明时分秒)纠纷双方(徐某1、徐良、***、陈秀云)从胡同口走出,双方有争吵及推搡行为;07:00:11徐某1压低身体使用头部撞向***,陈秀云将徐某1推开;07:00:33徐某1再次利用头部撞向***;07:01:25***、陈秀云自马路向东行走回家;07:04:04徐某1在家属陪同下回家;07:22:27徐某1自监控画面出现,沿马路向东行走至07:22:52在***家门口对面马路边停下;07:23:15徐某1走向***家门口;07:24:02徐某1自***家门口走出并在靠近***家门口一侧站立;07:24:36徐某1再次走向***家门口;07:25:37徐某1自***家门口走出并在靠近***家门口一侧站立至07:25:58后向西行走至07:26:17在胡同口站立;07:26:27徐某1沿马路向西行走至07:27:00自监控画面消失;07:28:47徐某1自监控画面中出现;07:28:47陈秀云自家门口走出;07:29:10徐某1沿马路向东快步行走至陈秀云面前,途中有手指陈秀云叫喊的动作至07:29:35追至***家门口;07:29:50徐某1自***家门口走出马路边并于07:30:17再次返回至***家门口后于07:30:48返回胡同口站立:07:31:18陈秀云自家门口走出并走向胡同;07:31:47***自家门口走出;07:31:57徐某1看到***后即压低身体用头向***冲撞,***即向一旁闪躲,案外人居中劝阻徐某1;07:32:15徐某1再次向***冲撞,***向一旁闪躲;07:32:55徐某1再次向***冲撞,
***向一旁闪躲;07:33:15徐某1在案外人劝导下在一旁站立:07:33:20陈秀云向东行走接打电话:07:33:27***向东行走至07:33:55返回家门口马路边;07:34:25陈秀云返回家中,07:34:53***返回家中;07:35:02徐某1向东行走至胡同口处马路南侧摔倒。
“北法信信安大街西中”监控画面显示如下:2020-10-1607:17:14(监控画面标称时间,以下只写明时分秒)徐某1自监控画面出现;07:18:43***、陈秀云自马路向东行走回家;07:40:04徐某1自监控画面出现,行走至***家门口对面马路边停下站立,并有身体后仰叫喊的行为;07:40:32徐某1走向***家门口:07:41:20徐某1自***家门口走出并在靠近***家门口一侧站立;07:41:54徐某1再次快步走向***家门口;07:42:55徐某1自***家门口走出并在靠近***家门口一侧站立同时有面朝向门内叫喊的行为至07:43:16后向西行走至07:43:27自监控画面消失;07:46:15陈秀云自家门口走出;07:46:41徐某1沿马路向东快步行走至陈秀云面前至07:46:52追至***家门口;07:47:07徐某1自***家门口走出马路边并于07:47:35再次返回至***家门口后于07:47:53向西行走自监控画面消失;07:48:35陈秀云自家门口走出并向西行走:07:49:05***自家门口走出;07:50:12陈秀云出现在监控画面接打电话:07:50:56***自画面出现向东行走至07:51:03返回家门口马路边;07:51:42陈秀云返回家中,07:52:15***返回家中;07:52:31***、陈秀云再次出现后返回家中,期间陈秀云一直在接打电话。
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及讯问笔录为:
(一)徐良称:双方共发生两起纠纷,第一起在胡同口,***说话带脏字了,我父亲徐某1情绪激动,跟他互骂起来,***在台阶上,我父亲在台阶下,相隔两米左右,双方用手指着对方,***和他妻子与我父亲在一起推搡,之后双方回家,我父亲忘记吃药又吃了药;第二起是我父亲往***身上凑,用脑袋往***胸口上贴,***见状就躲,凑了好几次,***都躲开了,过了一会,我父亲在胡同口往东走了几步后就倒地上了,全过程双方没有打架行为,我父亲患有心脏病、心衰,有过高血压。
(二)王某1(徐良之妻)称:我看到***的媳妇推了我父亲徐某1,双方有互骂行为,我把我父亲拽回屋里去跟我父亲说不要生气,我父亲身体本来就不好,我父亲吃完药又出去了,之后的情况就不清楚了,我父亲徐某1患有心脏病、高血压、半身不遂,常年在吃药。
(三)***称:因徐某1阻碍施工,现场施工人员说“这样没法干了”,我就与陈秀云说了一句“就他妈这点活儿”,徐某1与徐良就开始骂我,我也回骂了,徐某1想撞我,但是没有撞到,之后双方就回家了,之后我听到徐某1在我家门口外骂陈秀云我们俩,我将家门从里面锁上,期间我与陈秀云一直没有出门,陈秀云跟我说徐某1说不让我上班,过了几分钟听到徐某1拍大门,我跟村委会人员徐某打电话后,出门找徐某,看到徐某1在他家门口,隔着胡同口的搅拌机骂我,之后徐某1就往前撞我,我就往后躲,收破烂的人挡在二人中间,邻居徐某2也在边上劝了几句,之后我就回家了,第一次冲突时我骂了两句“狗操的”,不清楚徐某1有什么疾病,没有和徐某1有身体接触。
(四)陈秀云称:施工队工头找我商量化粪池施工的事,
我就把爱人***叫出来一起协商,徐某1在现场不允许我们家化粪池过滤后的水走管流到胡同路中间的井里,徐某1、徐良一起骂***“操你妈”,***对徐良回骂“狗操的”,***站在台阶上,其他人在台阶下,徐某1往***身上凑,之后双方就回家了;第二起是半小时后,***在家洗漱准备上班,听到徐某1在街上及我家门口一直骂***还瑞我家大门并大声说不让***上班,我给村里负责民调的徐某打电话过来处理,中间还出去找了一趟徐某,但没找到,回到家又拨打110,后来***出去上班,但没一会被邻居徐某2推回家了,因为徐某1在马路上骂,不让***上班,徐某2就说让先别出去了,整个过程双方没有人动手打架。
(五)案外人德某1陈述:我在北法信村收废品,看到一个老头不知什么原因与一个男子争吵,然后这个老头用头朝这个男子撞了过去,力度不大,这个男子一直在躲,实在躲不开了被这个老头用头撞了胸口一下,双方当时都没有受伤,我过去将双方分开劝阻,将这个男子劝走了,但这个老头还是不依不饶,跟着这个男子要去这个男子家中继续理论,他自己走了几步就一下子摔倒在地上,现场没有人打架,现场没有人骂人,也没有人殴打老头,这个男子一直在和那个老头解释着什么,具体情况不清楚。
(六)案外人徐江陈述:我在自家门口清理垃圾,看到徐某1与***因为挖化粪池的事发生口角,徐某1与***边争吵边往胡同外走,没有看到双方有肢体冲突,没有骂人的情况。
(七)案外人徐某2陈述:我家住在徐某1家西边,早上遛弯时我发现徐某1与东邻***争吵,我就给双方劝架,对徐某1说你身体不好,心脏有问题,别和人吵架,后来我就朝东边遛弯,回来的时候听别人说徐某1已经被送到医院了。
(八)案外人张某1陈述:我们给村民往化粪池接管道时,因污水井的位置问题,村民与邻居发生了争吵,2019年就将化粪池和主管道都建好了,我们是负责从村民家往化粪池接管道,当天早上我去村民家叫出一名女子,问她具体从何处接管,她回家问丈夫,这时一名岁数大的老头过来说不让往污水井接管排污,我赶紧去找那名女子告诉她西院邻居不让弄,对方夫妻俩出来在现场看了看交代我们怎么干活,交代完后,夫妻俩就往家走,这时岁数大的老头就说不让施工,双方就发生争吵,后来互骂“操你妈”之类的话,后来岁数大的老头也出来跟着一起骂对方,在对骂期间,岁数大的老头手里拿块板往前凑,后来我就带着工人离开了,我在现场的时候双方没有身体接触。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系在民法典施行前引起的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恒锋市政公司按照施工规划进行施工,在徐某1到场对施工提出异议后也没有与徐某1发生争吵即停止施工并离开现场,故徐良、徐卫东、刘秀英、***要求恒锋市政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争议焦点为***、陈秀云与徐某1之间因化粪池施工产生的纠纷与徐某1死亡的事实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陈秀云是否存在过错。具体分析如下:一、***、陈秀云没有侵害徐某1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因徐某1阻挠施工人员在***、陈秀云家化粪池接管的施工,***、陈秀云与徐某1产生言语冲突,徐某1主动冲撞***寻找肢体接触,***全程在躲闪,***、陈秀云对徐某1的死亡无法预见,也不存在疏忽或懈怠,没有过错;二、徐某1自身患有心脏病、心衰、高血压等疾病,其在早上未吃药的情况下因施工与邻居进行争吵,在家人劝阻回家吃过药后再次出门前往***、陈秀云家门口长时间逗留、伴有挑衅动作,且在***出门后主动冲撞***,***后退、躲避且无主动肢体接触,徐某1之子徐良目睹该过程却不劝阻、不制止其父徐某1,至徐某1突然倒地徐良才从其父倒地处相距几米远的小轿车上下车查看。虽然从时间上看,***、陈秀云与徐某1产生纠纷与徐某1突然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发生冲突并非一个事件连续、贯穿始终,在徐某1回家吃药、***、陈秀云回家闭门不出后事件已经中断,徐某1吃药后再次前往***、陈秀云家门前逗留、伴有挑衅举动并在***再次出门后主动冲撞,而***、陈秀云采取的后退、躲避举动是正常的规避行为,不存在主动肢体接触,仅为被动防御的合理行为,无明显过错,双方之间也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和拉扯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第二次纠纷中***、陈秀云对徐某1有言语刺激或其他不当行为;三、作为相邻的邻居,徐某1与***、陈秀云争执的管道铺设问题原可以通过村委会协调解决并向施工单位反映,但庭审中,徐良亦确认没有向村委会反映过相关问题,恒锋市政公司亦表示从未收到过相关问题的反映,徐某1在双方第一次争执后回到家中服药又再次出门,此时的***、陈秀云紧闭大门、并未外出再次主动与徐某1发生争执,相反,结合证人证言和视频中徐某1的行为表现可知徐某1的行为不理智、不冷静,对***、陈秀云暂时规避争议的行为予以忽视,也未注意自身的慢性疾病,对自身突然死亡的结果负有责任。综上,***、陈秀云的行为与徐某1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陈秀云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邻里之间偶有争执并非罕见,但是,在争执后能够冷静、规避矛盾升级的合理行为是友善、睦邻的表示,***、陈秀云一定程度上在合理限度内规避矛盾升级、避免肢体接触的行为应当予以肯定。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一审判决:驳回徐良、徐卫东、刘秀英、***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陈秀云及恒锋市政公司与徐某1死亡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是否存在过错。关于徐良、徐卫东、刘秀英、***提出恒锋市政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一节。本院认为,恒锋市政公司按照施工计划进行施工,在徐某1对施工提出异议后未与徐某1发生争吵即停止施工并离开现场,并未与徐某1发生冲突,故徐良、徐卫东、刘秀英、***要求恒锋市政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徐良、徐卫东、刘秀英、***提出***、陈秀云与徐某1对骂、发生肢体接触致使徐某1情绪激动诱发冠心病猝死,存在过错,理应承担侵权责任一节。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通过视频材料、证人证言,结合各自陈述及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首先,***、陈秀云没有侵害徐某1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陈秀云对徐某1的死亡无法预见,也不存在疏忽或懈怠;其次,徐某1及其家人对徐某1存在的疾病系明知,初次与邻居争吵在家人劝阻回家吃过药后再次出门前往***、陈秀云家门口长时间逗留、伴有挑衅动作,并在***再次出门后主动冲撞,且徐某1之子徐良目睹该过程却不劝阻、不制止其父徐某1,至徐某1突然倒地徐良才从其父倒地处相距几米远的小轿车上下车查看;最后,徐良、徐卫东、刘秀英、***没有证据证明在第二次纠纷中***、陈秀云对徐某1有言语刺激或其他不当行为,而第一次双方之间产生的争执在徐某1回家吃药,***、陈秀云回家闭门不出后已然中断。综上,徐某1自身行为表现为不理智、不冷静,未注意自身的慢性疾病,对突然死亡的结果负有责任。无法认定徐某1死亡与***、陈秀云的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一审法院认为***、陈秀云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并无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徐良、徐卫东、刘秀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31元,由徐良、徐卫东、刘秀英、***共同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 京
审 判 员 于洪群
审 判 员 付 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王玮玮
法 官 助 理 黄晓宇
法 官 助 理 樊思迪
书 记 员 王秋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