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紫光新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紫光新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07民初413号
原告:北京紫光新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任胜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寿阳、*霞,该公司职工。
原告北京紫光新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紫光新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紫光新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0元,由原告北京紫光新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远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