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紫光新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紫光新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26229号
原告:北京紫光新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中街13号9幢3-2-102。
法定代表人:任胜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海燕,北京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叠景中路90号2801-2806、2831-2832室。
法定代表人:彭超坦。
原告北京紫光新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紫光新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紫光新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紫光新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5元,由原告北京紫光新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未交纳)。
审  判  员   玄红莲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戴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