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紫光新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紫光新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13508号
原告:北京紫光新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中街13号9幢3-2-102。
法定代表人:任顺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海燕,北京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7号甘家口大厦805室。
法定代表人:雷京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北京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营业场所广州国际生物岛螺旋四路3号第二层202、203单元。
负责人:何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北京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紫光新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原告北京紫光新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紫光新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紫光新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夏 璐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海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