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投第二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禄丰县金山镇雄伟租赁站、云南建投第二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02民初238号之二
原告:禄丰县金山镇雄伟租赁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31MA6KM51P01。
经营者:包世雄,男,1943年9月1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系该租赁站经理。
经营场所:禄丰市金山镇北门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如凯,云南滇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建投第二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70467563N。
法定代表人:贾立荣,男,1966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林溪路188号云南建投集团商务楼6号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云青,女,1993年6月7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系云南建投第二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力荣,男,1980年2月1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系云南建投第二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高顺洪,男,汉族,1978年2月24日生,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国旺,云南陈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光毅,云南陈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第三人:金红波,男,汉族,1986年11月11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第三人:葛瑞平,男,汉族,1965年12月3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原告禄丰县金山镇雄伟租赁站(以下简称雄伟租赁站)与被告云南建投第二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第二水利公司)、云南建投第二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禄丰县2015年70座小(二)型病险水库加固工程项目部、第三人高顺洪、金红波、葛瑞平、杜春勇、吕尔航、宁清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雄伟租赁站以被告云南建投第二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禄丰县2015年70座小(二)型病险水库加固工程项目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质,其民事责任依法应由建投第二水利公司承担;以第三人杜春勇、吕尔航、宁清功系建投第二水利公司工作人员,其所实施的行为应由建投第二水利公司承担为由,撤回对被告云南建投第二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禄丰县2015年70座小(二)型病险水库加固工程项目部、第三人杜春勇、吕尔航、宁清功的起诉,本院裁定准许原告雄伟租赁站撤回对被告云南建投第二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禄丰县2015年70座小(二)型病险水库加固工程项目部、第三人杜春勇、吕尔航、宁清功的起诉。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雄伟租赁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如凯,被告建投第二水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云青、杨力荣,第三人高顺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国旺、吕光毅,第三人金红波、葛瑞平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雄伟租赁站以该案原告找被告及第三人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雄伟租赁站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负担,本案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禄丰县金山镇雄伟租赁站撤回起诉;
二、准许原告禄丰县金山镇雄伟租赁站免交本案诉讼费。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8元(已交),由原告禄丰县金山镇雄伟租赁站负担(免交),退还给原告禄丰县金山镇雄伟租赁站。
审判员  王丽丽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 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