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民终22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建投第二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林溪路188号云南建投集团商务楼6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70467563N。
法定代表人:贾立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市人,中专文化,务工,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市。
原审第三人:姬金泳,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东川区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原审第三人:姬金涛,男,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东川区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上诉人云南建投第二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姬金泳、姬金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2022)云2302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云南建投第二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查禄丰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5日向其发出(2022)云2302民初1236号诉讼费预缴通知,通知其于7日内预交诉讼费10184元,并注明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该通知送达后,云南建投第二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云南建投第二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中强
审 判 员 王红云
审 判 员 刘亚丽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丕君
书 记 员 胡红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