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投第二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建投第二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民终22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建投第二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林溪路188号云南建投集团商务楼6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70467563N。
法定代表人:贾立荣,男,1966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羽康,云南建投第十二建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红,男,1992年12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县人,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10月18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市人,中专文化,务工,住云南省禄丰市。
原审第三人:姬金泳,男,1987年6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原审第三人:姬金涛,男,1985年6月24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上诉人云南建投第二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姬金泳、姬金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2022)云2302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南建投第二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在递交上诉状后,未按规定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云南建投第二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中强
审 判 员 王红云
审 判 员 刘亚丽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丕君
书 记 员 刘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