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02民初400号之一
原告:嘉兴市创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广益路中创电气商贸园33幢108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59576245XL。
法定代表人:徐玉华。
委托代理人:潘林华、曾梦天,浙江秀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年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中环南路新体育场西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539760324。
法定代表人:沈志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创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年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创琪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812元,保全申请费1420元,合计32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邱双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莫佳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