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

某某、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最高法行申62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42年7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米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府前路***号。
法定代表人:金之镇,该区区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米东区分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振兴路***号。
负责人:**,该分局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石化中鼎街****号政府综合服务办公楼*楼。
法定代表人:**,该委员会主任。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号*层***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诉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米东区政府)、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米东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米东区化工园管委会)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新行终17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显属错误。***起诉将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华公司)列为第三人,一审法院以神华公司不是行政机关,不属于行政案件审理范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将其错列为被上诉人。(二)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一审庭审时临时更换合议庭组成人员,庭审前也没有依法告知***合议庭组成情况,剥夺了***申请回避权。市国土局米东分局辩称其不是适格被告,但本案原审法院没有依法告知***变更被告,也没有依法追加被告或者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三)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故意遗漏、隐瞒申请人提交的重要证据。***诉讼过程中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土地征收行为的存在。(四)有新的证据证明征地行为的存在。(五)米东区政府、市国土局米东分局、米东区化工园管委会诉讼过程中提交的证据部分系伪造,且证据之间自相矛盾,申请用地时虚构事实。二审法院认为原米泉市三道坝镇韩家庄村委会(以下简称原韩家庄村委会)对土地资源调查时的确权均无异议,与事实不符。(六)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过程中提交了《关于***地界内土地赔偿的说明》、市国土局米东分局《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新国土资函〔2010〕149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米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园1号道路建设用地的批复》、***向米东区政府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市国土局米东分局《关于对米东区三道坝镇韩家庄村***等村民申请公开信息的办理情况说明》、证明等新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对于案涉土地性质被确定为国有牧草地,***所在的韩家庄村没有持异议。***虽申请再审主张原韩家庄村委会对确权情况有异议,但未提交证据证实。***提交的与原韩家庄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等证据不能证明其为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神华公司占有、使用案涉土地,系基于国有土地依法出让行为。因此,一审、二审法院认定案涉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并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申请再审过程中提交的新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土地性质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不足以推翻一审、二审裁定。***申请再审主张一审、二审法院存在程序违法,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魏文超
审判员张华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杨迪
书记员*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