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

某某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米东区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乌中行初字第82号
原告∶***,男,194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农民,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委托代理人:连有,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代理人:***,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民政局干部,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米东区分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负责人:**,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米东区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蕾,女,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米东区分局副局长,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女,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办公室主任,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第三人: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新疆煤化工分公司内控审计部业务主管,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原告***因与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政府(下称米东区政府)、被告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米东区分局(下称国土局米东区分局)、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下称米东区化工工业园管委会)、第三人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下称神华公司)土地行政征收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米东区政府、被告国土局米东区分局、被告米东区化工工业园管委会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连有、***、被告米东区政府委托代理人***、***、被告国土局米东区分局委托代理人何蕾、被告米东区化工工业园管委会委托代理人***、第三人神华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起诉称,我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三道坝镇韩家庄村村民。因本地人口众多,耕地稀少,人均可分配耕地严重不足,为解决实际困难,1995年开始经昌吉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在当时米泉县县委书记的亲自带领下,由米泉县多个单位成立工作组,带领包括我在内的韩家庄村村民共同开发韩家庄村东大闸门荒地。经过村民们共同奋斗,该地一片片荒地终于被开垦出来,变成可以耕种使用的土地。为了更好的开发改造东大闸门荒地,2007年我承包了其中4650亩土地进行开发改造。我除了缴纳土地承包费、灌溉和施肥外,还投入大量的物力、财力修水库、打水井、铺设渠道、变压器、高压线、修路,将土地逐步改良成可以种植小麦、油葵、棉花、枸杞子等农作物的土地,并常年耕种经营。20多年的时间里,我投入大量汗水和心血,投入大量物力和财力。但现被告和第三人却违法强征、强占我耕作的土地,对我耕种的农作物肆意毁灭和践踏,导致我耕种的大片土地几近荒废,颗粒无收。他们强占我耕种的土地并陆续进行修路、建工业区,却至今不给任何安置补偿,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确认被告及第三人强征、强占原告耕种土地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及第三人返还原告耕地或依照国家规定标准予以补偿。
被告米东区政府答辩称,根据国发(1984)70号《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的报告的通知》,***所诉的原米泉县大闸门土地在1984年的第一次全国土地资源调查时就已确认为国有牧草地。在2004年的国有土地确权中,***所诉土地仍然确定为国有牧草地。根据国发(2006)38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土地资源调查的通知》,***所诉土地在此次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时仍然确认为国有牧草地,作为***所属的原米泉市三道坝镇韩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对此次土地确权不仅无异议,而且对其所属土地四界予以了确认。***于2007年与原米泉市三道坝镇韩家庄村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违法的,***在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擅自开垦属于国有牧草地,其行为已构成违法。综上,***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国土局米东区分局答辩称,答辩意见同米东区政府一致。此外,我局是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适格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米东区化工工业园管委会答辩称,我委为米东区政府的派出机构,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职能中均未受托或授权行使土地出让、征收等行政行为,我委不具备土地管理相关职能、职责。另外,根据工作记录和其余当事人陈述,我委对神华公司项目用地既无相应的行政管理,也未涉及该项目相关土地征收事宜。因此,本行政案件将我委列为当事人不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神华公司陈述称,1、我公司下属的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新疆煤化工分公司(下称新疆煤化工分公司)于2013年3月通过政府土地挂牌出让手续依法竞拍取得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于2013年3月19日与国土局米东区分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XX),全部土地出让金和契税均已足额支付,按规定办理了《建设用地审批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时作为土地使用权人一直按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新疆煤化工分公司项目建设用地系依法取得,不存在违法占用土地的情形。2、2008年,土地监察执法部门已告知***涉案土地属于国有用地,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3、***未提供对涉案土地享有合法权利的相关证据,其应不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综上,我公司是通过国有土地挂牌出让程序,合法、善意的取得项目建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合法物权依法应予保护,且不受土地出让人与其他人纠纷处理结果的影响。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19日,原告***与原米泉市三道坝镇韩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主要内容为:原米泉市三道坝镇韩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将大闸门荒地,除去500亩,剩余的土地全部承包给***改造,按实际土地亩数承包。2013年3月,第三人神华公司下属的新疆煤化工分公司通过挂牌出让竞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同年3月19日,国土局米东区分局与新疆煤化工分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XX),该合同主要内容为:将坐落于***工业园编号为XXX的宗地出让(附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等),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米东区政府批准。后新疆煤化工分公司在该宗土地上进行了相关建设。原告***认为被告及第三人强征、强占其耕种的土地,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依法判决确认被告及第三人强征、强占原告耕种土地的行为违法,并返还土地。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该法第十二条对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案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依法判决确认被告及第三人强征、强占原告耕种土地的行为违法,并返还土地。首先,被告在本案中均未实施强征、强占的行政行为。其次,神华公司并非行政机关,其是否存在强占原告耕种土地的行为,不属行政案件审理范畴。据此,原告***的起诉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由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高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