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兴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唐河县兴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328民初3139号
原告***,男,生于1967年10月30日,汉族,住唐河县。
被告唐河县兴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王双志诉唐河县兴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志于2016年12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3元,由***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