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兴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唐河县电力安装工程公司、XX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唐民二初字第69号
原告**,女,汉族,生于1972年12月23日,住河南省唐河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河县电力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任赛,该公司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男,汉族,生于1962年6月18日,住河南省唐河县。
**诉唐河县电力安装工程公司、XX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1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仝之锐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方存